资发改价检处〔2017〕3号
当事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栋8层1-4室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11月21 日对你公司“紫韵东城”楼盘销售部(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依法进行了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检查结果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紫韵东城”楼盘销售部所售商品房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代收代办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上述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1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发改价检告〔2017〕3号)。你公司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你公司“紫韵东城”楼盘销售部能够主动配合检查,积极改正错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二)罚款3000.00元。
四、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财政专用缴款手续,将上述罚没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缴入资阳市财政局〔户名: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名称:农行资阳市支行;开户银行账号:735001040003162。请在备注栏注明:项目编码:9990185;项目名称:一般罚没收入(物价罚没款)〕。
(二)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资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