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全面维护农民工报酬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资府办发〔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工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四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一)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五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作出列入决定,并制作《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姓名、失信行为主要事实、列入黑名单管理时间、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该用人单位向作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书面申请,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用人单位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移除决定,并制作《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书》,同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书》应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移出事由,移出日期、作出决定机关等。
(二)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三)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八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应当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四川资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找投票、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对于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