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推进“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雁江区人民法院从2018年6月开始,持续开展制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专项行动。
雁江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雁江区人民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