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 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 机关 |
地方编码 |
当前状态 |
备注 |
资环罚〔2018〕20号 |
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
罚款 |
|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4日接受九曲河沿岸工业企业开展工业环保暗访督查时被发现违法行为,其监测报告表明当事人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磷浓度超过标准1.68倍,总氮浓度超过标准0.03倍,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
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 |
91512000749640309W |
|
|
|
|
蒋瑛 |
罚款20万元 |
2018/08/30 |
资阳市环境保护局 |
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 |
|
|
资环罚〔2018〕21号 |
资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
罚款 |
|
当事人于2018年6月11日接受后督察监督性监测时被发现违法行为,其监测报告表明当事人排放的生产废水中COD浓度超过标准0.45倍,氨氮浓度超过标准2.46倍,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资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91512002052195188Q |
|
|
|
|
郑汉 |
罚款20万元 |
2018/08/13 |
资阳市环境保护局 |
512000000000 |
|
|
资环罚〔2018〕22号 |
资阳精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制度案 |
罚款 |
|
资阳精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16年2月投入使用,截至目前,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配套建设的三个沉淀池、一个化粪池,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制度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该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资阳精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91512002309374895R |
|
|
|
|
刘皓铭 |
罚款20万元 |
2018/09/25 |
资阳市环境保护局 |
512000000000 |
|
|
资环罚〔2018〕23号 |
资阳市代家沟砖瓦厂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案 |
罚款 |
停产整治 |
2018年7月19日,资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资阳市代家沟砖瓦厂正在生产,脱硫设施未运行,抽风机已拆除。2018年7月20日立案并进行调查,经调查,资阳市代家沟砖瓦厂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视频等证据为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
资阳市代家沟砖瓦厂 |
91512002680410096H |
|
|
|
|
李素先 |
罚款20万元 ,停产整治 |
2018/09/25 |
资阳市环境保护局 |
5120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