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市工商局印发了《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电子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信息查询工作,推动资阳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附件:《市场主体电子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附件:
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主体电子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机关对外提供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电子信息,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负责市场主体信息提供的部门
资阳市市场主体电子信息对外提供工作,按照“谁归集、谁解释、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解释、谁负责”的原则,由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依法、客观、准确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结果,包括相关市场主体电子信息查询、核实、数据的批量导出等具体业务办理。
二、查询信息的内容
资阳市市场主体电子信息对外提供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川省智慧工商一体化综合应用系统”、“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等系统的市场主体信息,含不载有秘密信息的电子信息(普通信息)和载有秘密信息的电子信息(涉密信息)。
三、信息共享范围及查询需提供的材料
工商部门可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党政军机关(以下简称“有关机关”)的协助请求,以及公民、律师、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本市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信用信息等查询服务、数据导出服务及市场主体信用报告等。
本市企业因企业上市、增发股票、发行债券;参加市级及以上评优评先;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及其他依法需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证的情形,可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出证。
对于市场主体信息查询、出证,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查询等工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为实现“零跑路”政务服务目标,鼓励各政府部门通过“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查询共享市场主体电子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其他组织和办事群众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电子信息。
(一)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查询需提供的材料
1.市级、县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对企业进行有关审批、核准、登记、认证等活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必需查询的其他情况时,可通过向资阳市工商局提供查询人单位工作联系函或介绍信、具体查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查询、批量导出有关市场主体电子信息。
2.国家安全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部门等需要查询市场主体电子信息时,须持有关公函及查询人有效证件,则有权查询、导出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市场主体电子信息。
3.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市场主体电子信息查询。
(二)市场主体查询需提供的材料
市场主体只能查询本市场主体名下的相关电子信息。查询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凭经营者身份证查询;若是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具体查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询申请人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鲜章)、具体查询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是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该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具体查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正或者认证。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需要查询其名下市场主体的,可凭本人身份证进行查询。
社会公众有其他市场主体信息查询需求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工商部门内部查询
市工商局内部业务科室可根据工作需求,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获得有关批量导出信息,具体的信息比对、核查及运用等工作可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由相关业务科室自行开展。
(四)出证需提供的材料
出证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出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出证申请书,应载明出证事由和具体请求。
2.企业承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基于法定事由申请出证的,应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基于有关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申请出证的,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四、信息共享查询流程
(一)审批
由信息查询、出证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交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对查询、出证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信管中心负责人签署“符合要求,可以查询(出证)”,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充完整查询材料,或者签署“不符合要求,不予查询(出证)”,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信息能否查询提供,信管中心自收到查询、出证申请当日告知查询、出证申请人。
(二)信息查询、出证及数据导出
信息查询、出证办理人员依据查询、出证申请和有关材料提供查询,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出证结果;根据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和有关要求,需要导出批量数据信息的,查询办理人员需在信管中心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批准同意提供批量数据信息的情况下,导出所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数据发送时,必须填写“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导出台账”,明确记录导出数据内容概要、数据数量、需求单位或部门、接收数据人和时间等。
(三)为查询、出证人出具查询信用报告或者证明,应当保持所查询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擅自对信息进行修改和违法发布查询到的未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四)各县(区)工商局、工商质监局对外查询出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